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
关于下发出租房屋、场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
市政管发〔2012〕27号
局属各单位、相关各科室:
为了加强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性出租房屋、场地的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火灾、安全事故的发生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局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,望各单位遵照执行。
一、依法依照“谁出租、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加强出租房屋、场地的管理。
二、出租单位应将房屋、场地出租给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租赁方。
三、出租单位须与租赁方签订具有明确约束力的《安全协议书》,明确各自安全责任;建立健全租赁方档案资料(包括法人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、许可证书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等)。
四、出租单位对出租房屋、场地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,对查出的隐患,要落实责任人,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,确保隐患整改到位。
五、出租单位须监督租赁方定期(每年不少于1次)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,从根本上提高租赁方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。
六、出租单位须监督租赁方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;并对租赁方的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,发现违法、违纪现象立即举报。
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